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事项明确【消息】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事项明确
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可“无缝对接”
三湘都市报5月4日讯 近日,省人社厅发布《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
转移接续有时间限定
据介绍,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试点的人员,应先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社发[2017]17号)相关规定清理和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原试点期间2014年9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2014年9月30日前曾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省内(含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础信息,不转移基金。2014年10月1日后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省内和跨省转移时,统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执行。
对于符合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补记职业年金的参保人员,其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接续关系后,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其他连续工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统一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2014年9月30日前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未参保、未实际缴费时间,不计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调动人员转移有规定
省人社厅明确,在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调出单位已纳入经办运行的,由调出单位办理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再由调入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调出单位未纳入经办运行的,原则上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缴纳在调出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在省内与省外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补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因辞职、辞退等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原单位办理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补缴相应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后,再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叶飞艳 实习生 尹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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