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杨书信拍卖一案维持一审原判-【新闻】
针对“钱杨书信拍卖”一案,日前北京市高院宣布维持一审原判,杨绛先生闻讯后表示很欣慰。据了解到,杨先生将把获赔之后的20万元全部捐给公益组织。
捐赠是顺理成章之举
尽管这与杨绛要求拍卖方中贸圣佳和收信人李国强共同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在赔偿数额上存在落差,但杨先生并不看重钱。钱钟书、杨绛二人把一生全部的稿费和版税均捐赠给了母校清华大学,设立“好读书”奖学金,至今捐赠累计逾千万元。面对此次“钱杨书信拍卖”一案的判赔金额,杨先生再次决定捐赠是顺理成章之举。
可考虑建立征询制度
属于民事范畴的此类案件,实际操作中是原告不主张,法院则不立案,而单个的维权者常常势单力薄。对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建议,可考虑建立名人书信公开或拍卖征询制度,受信人想要公开或拍卖,需要征得写信人同意,当写信人离世,至少也该征得其家属同意。此外,还可以借鉴德国、意大利等国的经验,对艺术品拍卖实行追续权,即在每次拍卖和再次转手时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补偿,从某种程度上保障名人后代即著作权人的利益。
隐私权是没有期限的
“钱杨书信拍卖”一案涉及到两个权益,一是著作权,二是隐私权。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家李显东指出,著作权是作者对作品的直接支配权,书信也有著作权,它属于写作书信的人,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时间是终身和死后50年。
比著作权50年期限更久远的,是隐私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指出,“隐私并不是由旁人眼里的‘好’和‘不好’、有没有构成实际损失来判定,只要是个人的观点,本人没有公开的意愿的话,就构成隐私。隐私权是没有期限的。”
事件回顾:
事情缘起于一家拍卖公司当前宣布,2013年6月22日将在北京举办一场“《也是集》——钱锺书的书信手稿专场”拍卖会,集中拍卖钱锺书的66封书信、《也是集》手稿、12封夫人杨绛的书信和《干校六记》手稿以及6封女儿钱瑗的书信。由于书信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杨绛对此强烈反对,并发出三点声明,称如果拍卖如期进行,将亲自上法庭维权。年过百岁的高龄老人非常心痛此事,也让她很受伤害。
据悉,这些信件主要是钱锺书上世纪80年代与时任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钱锺书的书信中涉及不少对历史和学人的批判,有不少钱锺书认为“不能公开说的话”。但如今这些“不能公开说的话”,却因拍卖公司前期寄出的大量影印件宣传资料被公之于众。5月20日,杨绛曾电话质问李国强,认为此事非常不妥,要求对方给予答复。李国强只回应表示:“这件事情不是我做的,是我朋友做的。”
面对杨绛的强烈反对,拍卖公司有关负责人自称“本意是怀着对钱锺书和杨绛先生的尊重”。但尽管杨绛“叫停拍卖”的态度如此坚决,甚至不惜以百岁高龄公堂相见,该负责人仍表示“前后花了3-5年的时间才征集到这些作品,拍卖仍然会如期举行。”
为此,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三所高校的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宪法领域的权威法律专家,对私人信件拍卖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严重侵害了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违反公序良俗,应依法禁止。
公开声明:
当前传出某公司很快要拍卖钱钟书、我以及钱瑗私人书信一事,媒体和朋友很关心我,纷纷询问,我以为有必要表明态度,现郑重声明如下:
一、此事让我很受伤害,极为震惊。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年逾百岁的我,思想上完全无法接受。
二、对于我们私人书信被拍卖一事,在此明确表态,我坚决反对!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他人权利,立即停止侵权,不得举行有关研讨会和拍卖。否则我会亲自走向法庭,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
三、现代社会大讲法治,但法治不是口号,我希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基本人权。我作为普通公民,对公民良心、社会正义和国家法治,充满期待。
北京二中院叫停拍卖
杨绛叫停拍卖钱锺书家人书信手稿成为社会热点。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发出诉前禁令裁定,责令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锺书、杨绛夫妇及其女儿钱瑗写给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的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杨绛的代理律师于5月27日向中贸圣佳发出了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公开拍卖钱锺书及其家人的私人信件,并于随后向二中院提交了责令停止侵害著作权的诉前禁令申请书。
4日中贸圣佳方面仍旧未有回应,记者致电该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始终无人接听。记者昨晚查询该公司官网,发现拍卖预告中原本的“也是集——钱锺书书信手札专场”悄然删去了“书信”二字,但正文中涉及这批书信的内容依然还在。
此前公布参与拍卖的钱钟书书信手稿
私人书信属于隐私
此案开庭时,中贸圣佳公司辩称,其已履行了审查义务,无法预见到涉案行为存在侵权可能性,且诉前裁定作出后并未实施拍卖行为,亦未进行预展活动,仅将相关拍品拍摄成为数码照片,刻制成三份光盘向三位鉴定专家提供,故并未侵权。
中贸圣佳公司作为涉案拍卖活动的主办者,已通过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将钱钟书、杨绛及钱瑗的书信手稿向相关专家、媒体记者等披露、展示或提供,且未对相关专家、媒体记者不得以公开发表、复制、传播书信手稿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提示,反而在网站中大量转载,其行为系对相关书信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中贸圣佳公司未经杨绛许可,擅自向鉴定专家、媒体记者等展示、提供并放任相关人员在互联网上传播钱钟书、钱瑗、杨绛三人的私人书信及相关隐私,还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大范围集中转载和传播,构成对相关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李国强辩称其已于2013年4月21日,将涉案书信等转让给案外人,故自己与涉案拍卖活动无关。
法院认为,李国强作为收信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以转让或其他方式使得涉案书信手稿对外流转,且未对受让人及经手人等作出保密要求和提示,导致后续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亦构成对杨绛涉案隐私权的侵害,依法应与中贸圣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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